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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等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儋州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三亚宏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宣告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2/20397611、票面金额3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出票人为儋州长宇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先后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宏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2500元,由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印刷:许斯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5日印制

(共印3份)

{文书日期}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稿纸

核稿: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琼0105民催2号

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1755812F。

法定代表人:唐章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宣告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2/20397611、票面金额3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出票人为儋州长宇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先后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宏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2500元,由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印刷:许斯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5日印制

(共印3份)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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