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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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三亚宏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宣告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2/20397611、票面金额3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出票人为儋州长宇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先后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宏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2500元,由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印刷:许斯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5日印制 (共印3份) {文书日期}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稿纸 核稿: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琼0105民催2号 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1755812F。 法定代表人:唐章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宣告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2/20397611、票面金额3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出票人为儋州长宇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先后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宏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2500元,由申请人龙海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印刷:许斯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5日印制 (共印3份)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