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云阳碳素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成大纸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2民初352号 原告:威海成大纸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62502985M,住***。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总经理。 被告:威海云阳碳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784089044,住***。 法定代表人:刘霞,经理。 原告威海成大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云阳碳素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威海成大纸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威海成大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