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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蒲城金农果蔬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蒲城金农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92‰计算)。

二、被告***、***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向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44元,减半收取计29872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4872元,由被告蒲城金农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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