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贷款本金59613.02元及利息10736.92元(2018年3月22日至2021年1月28日),本息合计70349.94元,并承担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逾期月利率8.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