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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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驰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借款人民币16000000元并支付原告至2019年7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782380.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律师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对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对被告廊坊驰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分别为:文房权证文房权字第××号、文房权证文房权字第××号、文国用(2016)第0005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247元,由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