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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2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7日、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以28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4日至债务履行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6元,减半收取计4533元,财产保全费31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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