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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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9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至实际清偿为止)。 二、被告***、***、***在其继承勾学东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勾一诺共同负担4325元,原告***负担75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具体金额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秦皇岛银行北大营支行,户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0×××15]。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