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四川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于2018年3月2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77)有效; 二、限被告四川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金355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元,由被告四川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