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堂大福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如被告***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金堂大福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龙泉驿区龙泉××路××号××栋××层××号房屋(权:0051919)和龙泉驿区龙泉洪升路14号1栋4-5层1号房屋(权:0040390)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堂大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金堂大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公告费系其他单位收取的费用,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