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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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天交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鼎盛兴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鼎盛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车辆报废补助款十四万六千元、残值款二千五百六十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九十元,由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六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鼎盛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