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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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边盛海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边盛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为1146161.58元;自2021年3月9日至本息付清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复利); 二、若被告延边盛海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时,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延边盛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5号小区等4处,产权证号吉(2019)珲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3308.89平方米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3677元,由被告延边盛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