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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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如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如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 北京烁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烁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841.03元、三费108元、垃圾外运费30元,以上共计2979.03元; 二、驳回北京烁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北京烁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