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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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禾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彤乐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禾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借款本金495万元; 二、被告大连禾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截至2019年10月10日利息、罚息1547152.94元; 三、被告大连禾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利息、罚息、复利; 四、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屯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瓦房店市许屯镇大岗寨村的9栋、建筑面积为9200平方米、砖混畜牧舍(登记证编号为:XXX)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大连彤乐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大连彤乐果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行使追偿的权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80元,由被告大连禾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彤乐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