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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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海城市汇隆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汇隆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44095元、施救费16000元、鉴定评估费5631元,合计6572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