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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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雁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天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号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548.2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中的2114.74元、误工费23174元、护理费7676元、鉴定费1000元、电动车、苹果4S手机损失1800元,共计41312.94元;在×××号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其余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中的565.6元;总计41878.5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负担15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