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东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文石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东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沥青混凝土货款6961323.2元;并自2019年10月26日起,以未偿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4.2%(一年期),向原告甘肃东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甘肃文石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甘肃东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68元,原告甘肃东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650元,被告甘肃文石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518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文石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