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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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江县南江镇宜家美居红星店货款1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该案件受理费125.00元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在执行中解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