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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69325.22元;

二、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8069325.22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2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付清为止);

三、驳回四川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50元,鉴定费603000元,由四川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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