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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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莱阳市古柳风涛建筑器材租赁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莱阳市古柳风涛建筑器材租赁处与被告***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器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器材租赁费151894.25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租赁物钢管9640米、扣件5800个;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669元,由原告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