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13562.8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