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 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质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支付181508.1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在被告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出质登记证明编号为10635049001269328597)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181508.13元范围内向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被告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