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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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长安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安长安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对陕西裕峰物流有限公司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8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西安长安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