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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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润百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巴赫曼成套木作系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巴赫曼成套木作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德润百年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40431元并支付利息(以140431元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北京德润百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8元,由北京巴赫曼成套木作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德润百年科技有限公司1554元,余款15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北京巴赫曼成套木作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德润百年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