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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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案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C}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川0193民初1550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高新支行),住***。 负责人:张晓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文,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刘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 四川吉利汽车超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鲍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 到庭情况 农业银行高新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 刘彬、四川吉利汽车超市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 1.判令刘彬偿还借款本金37,836.00元、利息659.08元、分期违约金710.00元、分期手续费1,394.19元;2.判令刘彬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日止,支付约定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3.确认农业银行高新支行对刘彬所有的川Q502C5号机动车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4.判令刘彬承担农业银行高新支行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5.判令四川吉利汽车超市有限公司对刘彬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辩称 刘彬未作答辩。 四川吉利汽车超市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查明事实 签订时间:2018年10月9日 合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51270120180023193 借款金额:71,700元 分期期数:36期 透支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 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项下分期本金数额的30% 分期手续费计算方式:分期本金金额的10.5% 放款时间:2018年10月9日 欠款情况:截至2021年2月10日,刘彬未偿还的本金为37,836.00元。按合同约定计算拖欠利息2,959.21元,违约金835.36元,分期手续费1,593.36元 抵押设立时间:2018年10月8日 抵押车辆牌号:川Q502C5 保证情况:四川吉利汽车超市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认为 刘彬、四川吉利汽车超市有限公司与农业银行高新支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成立生效。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高新支行按约向刘彬发放了借款,刘彬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农业银行高新支行要求刘彬支付本金、利息及分期手续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因刘彬已经支付较高标准的信用卡利息,本院对农业银行高新支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农业银行高新支行抵押权成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连带责任。四川吉利汽车超市有限公司为刘彬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农业银行高新支行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 一、被告刘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本金37,836.00元、分期手续费1,593.36元; 二、被告刘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截止2021年2月10日,利息2,959.21元,此后利息应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2月1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刘彬所有的川Q502C5号机动车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车辆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四川吉利汽车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元,保全费426元,由被告刘彬负担。 告知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解文阳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梦婷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