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八零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8745元及违约金(以27857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2021年1月5日止;以2285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017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3566元、保全费246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八零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