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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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淮北市恒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刚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利欠款44万元; 二、被告李杰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赵刚强追偿; 三、驳回原告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原告杜利负担元,被告赵刚强、李杰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