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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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勃钢商贸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临沧市生勃钢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7500000元; 二、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临沧市生勃钢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4952.77元; 三、驳回原告临沧市生勃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734元,由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4895元。由原告临沧市生勃钢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1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