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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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 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给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90元,由被告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