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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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酒钢集团肃北天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龙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钢集团肃北天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53761.6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龙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5452322.2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566元,由原告陕西煤建负担16106元,被告天亨矿业负担15340元,被告龙泰公司负担45120元。鉴定费90000元,由原告陕西煤建负担30000元,被告天亨矿业负担30000元,被告龙泰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