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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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康益农产品种植有限公司 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一、二、三、四、五项,即保山康益农产品种植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代偿款人民币8147406.53元,支付资金占用费782774.37元(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之后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保山康益农产品种植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99481.31元;***、***对保山康益农产品种植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保山康益农产品种植有限公司追偿;保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保山康益农产品种植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重楼,以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计算,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山融资担保公司对***、***持有的保山康益公司的股权,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登记的质权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第六、七项,即***以其抵押房产的价值222.547万元为限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在保山康益农产品种植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保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保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6178元,由保山康益农产品种植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4元由保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