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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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