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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3-10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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