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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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巩义市德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2805号 申请执行人:新通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4418597E,住***。 法定代表人:齐红波,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巩义市德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63WYY81,住***。 法定代表人:马会君,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新通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巩义市德利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通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新通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7000元,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故本院(2020)豫0182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付志勇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泽霖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