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本金449905元、利息15425.78元、违约金1000元,共计466330.78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9月4日,顺延照计)。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29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债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债权人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