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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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河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河南巨中元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原阳县大同实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广福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郑州大河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广福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已于2017年9月9日解除; 二、原告郑州大河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新乡市广福实业有限公司租金256575.34元; 三、原告郑州大河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所装修的电视系统及塑钢窗均予以拆除拉走,原告郑州大河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对所承包酒店进行的其他装修及消防整改设施均归被告新乡市广福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由被告新乡市广福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大河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损失269755.2元; 四、驳回原告郑州大河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被告新乡市广福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450元,由原告郑州大河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3424元,被告新乡市广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