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本金35485.07元,利息7114.09元,合计为42599.16元(利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止,顺延照计)。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债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债权人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