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0)皖042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 二、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土地出让金200万元; 三、驳回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938元,由城房建设公司负担11138元,由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2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487元,由城房建设公司负担11945元,由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15542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