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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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杜马司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杜马司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FYSW-20171117-01的《设备买卖合同》于2020年9月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杜马司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9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5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杜马司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涉FMD-100(0.15m?)分子蒸馏设备一套、FMD-150(0.25m?)分子蒸馏设备一套取回;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杜马司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45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杜马司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