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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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浪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欧乐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温州欧乐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大浪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15000元及违约金3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00元,由被告温州欧乐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