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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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4868.7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45000元,实际赔偿509868.79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