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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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荔锦台项目三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作意向书》; 二、被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工程款7242549.1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7年7月17日始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停工期间的各项损失1275208元; 四、原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7242549.1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18#、19#楼主体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付款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30元,由原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67126元,由被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304元;鉴定费共计432000元,由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189000元,由被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