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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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570555.6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的利息计为8065.94元,从2019年6月22日起的利息以570555.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柳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781元,减半收取6390.5元;保全费3373元,合计9763.5元(原告柳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16154元),由原告柳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5元,被告***、***负担9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