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德通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辉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德通秀苑二期十二号楼西数一单元7楼东屋146.21㎡和中屋53.65㎡房屋,或提存人民币60万元,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德通秀苑一期二号楼西数一单元单元楼宇门东侧第一个车库,或提存人民币14万元,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忠海名下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富强街四委三组门市,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