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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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市小个子鲜粉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陕西榆林市小个子鲜粉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借款利息276517.81、逾期利息374400,已产生复利125356.98元,共计776274.79元。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对被告陕西榆林市小个子鲜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阳区XX园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榆市国用(2013)第41768号、榆市国用(2013)第41769号,他项权利证号:榆市国用他项(2014)第10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榆林市小个子鲜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0元,由被告陕西榆林市小个子鲜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