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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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4827322.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9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0937元,由被告即墨恒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