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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心翠、宁夏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闫心翠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4750元、利息20315.68元、罚息2368.79元及复利1869.39元(计算至2021年3月3日),并支付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如被告***、闫心翠不能偿还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闫心翠位于永宁县闽宁镇201省道恒苑财富中心C-04-2号楼04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宁夏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被告***、闫心翠、宁夏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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