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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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力王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永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源市力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永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1032元及利息(利息以2510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3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66元、财产保全费1775元,由被告河源市力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