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借款本金25012.29元、利息、罚息计1393.23元,合计26405.52元。以及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内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