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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杨洋百货店(经营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第1470448号“洋河”、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第4662735号“海之蓝”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杨洋百货店(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杨洋百货店(经营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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