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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爱炫日用品有限公司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中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爱炫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在涉案“爱美日记商城”微信公众号中删除侵权内容;

二、被告广州市爱炫日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涉案“爱美日记商城”微信公众号公开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至少保留3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广州市爱炫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广州市爱炫日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开支678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原告***负担1142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市爱炫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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