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借款本金328899.19元及截至2019年8月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9313.04元,本息合计348212.23元;并支付原告从2019年8月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328899.19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归还的利息19096.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6%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律师费2785.70元;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299号附XX号X幢X幢XX层X幢XXXX房屋(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1字第18XXX号)所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